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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名牌产品受理申报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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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质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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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张玉海 吴静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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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125038 85129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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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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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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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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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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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浙江省质量振兴实施计划(1998-20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发展名牌产品的通知》,以及《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浙江名牌产品评价办法(暂行)》、《浙江名牌产品跟踪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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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一)申请浙江名牌产品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与申请产品(服务)的注册商标和核准范围一致;
2、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3、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4、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5、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顾客)满意程度高。
(二)申请浙江名牌的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批量生产已满三年,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实现利税、本行业前列,工业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1亿元(高新技术产品5000万元)以上,农产品的养殖规模或生产规模、第三产业的产品(服务)收益居全省同类产品(服务)前茅,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服务)中处于省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3、产品(服务)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及我国现行标准组织生产(服务);农产品应建立农业标准化体系,按照产品标准或农业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产前、产中、产后均实施标准化管理;
4、产品(服务)必须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符合《浙江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要求。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浙江名牌产品:
1、企业注册地址不在浙江省内的;
2、产品使用国(境)外注册商标的;
3、列入国家强制管理范围而未获证的;
4、在近三年内,有被国家、省、市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经历;
5、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质量不合格经历或出口产品因质量问题遭到国外索赔的;
6、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7、用户、消费者反映质量问题强烈的产品;
8、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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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申请和受理
1、企业在自愿申报浙江名牌的基础上,到所在地的市(或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或登陆相关网站下载《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按照“填表说明”的要求如实填写,在当年3月20日前将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报送所在地的市或经济强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a)《浙江名牌产品申请表》;
b)企业营业执照和产品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c)上年度企业资产损益表和申报名牌产品的销售额证明;
d)省和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证明(如有);
e)计量体系合格(确认)证明;
f)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如有)证明;
g)产品质量检验结果证明;
h)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证明(如有);
i)强制性管理产品取得的证书;
j)符合清洁生产的证明(如有);
k)企业主要用户名单(单独装订)。
2、市(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填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方面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签署推荐意见后,在4月底前统一报送认定办;对不符合浙江名牌产品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二)初审及评价
1、认定办汇总各地推荐材料,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并对申报材料中有关企业经营、质量管理、产品质量、用户(顾客)满意、质量诚信等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初选名单,在6月底前将初选名单内的申报材料分送省级综合部门和相应的专业评审组。
2、省级相关综合(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中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经营状况和质量管理等进行综合评价,专业评审组按照评价细则对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等进行专业评价,提出浙江名牌的建议名单,在6月底前将评价结果和建议名单送认定办。
3、认定办汇总分析评价意见和建议名单,必要时组织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评,在8月底前向浙江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提出当年度浙江名牌产品的初选名单。
4、浙江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采用全体会议方式,对认定办提交的初选名单进行审议和投票表决,产生审核确定的初选名单。
(三)征求社会意见
审核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意见。
(四)认定和公告
浙江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的名单进行审议、确定,在9月份对认定的当年度浙江名牌产品进行公告,并授予“浙江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五)跟踪管理
1、浙江名牌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的,自愿申请复评。
2、浙江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对浙江名牌产品进行跟踪管理,认定办负责跟踪管理的日常工作。
3、浙江名牌产品申请企业在每年1月底前向认定办和所在地的市(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浙江名牌产品的上一年度发展情况,填报《浙江名牌产品发展跟踪情况表》。浙江名牌产品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在国家监督抽查或出口检验中出现不合格等,企业应及时向认定办和所在地的市(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报告。
4、对获得浙江名牌产品称号的,如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出口遭到国外索赔,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等,浙江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直至撤销该产品的浙江名牌产品称号。
5、浙江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及时报告认定办和所在地的市(经济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并持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等变更证明、原浙江名牌产品证书到认定办申请证书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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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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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