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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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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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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胡持平(A角)、章佩珠(B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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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12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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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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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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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核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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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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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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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良好,并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2、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的工作场所;
3、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
4、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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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递交计量标准器具考核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确定组织考核单位。根据申请考核的计量标准准确度等级,确定本局或下级局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组织考核单位。
4、委托考核单位。确定国家质检总局为组织考核单位的,呈报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确定下级局为组织考核单位的,授权有关下级局组织考核;由省局组织考核的,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或考核组执行考核工作。同时将考核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计量标准认可行政许可期限内。
5、组织考核。执行考核工作的单位或考核组对申请人进行考核,并将《计量标准现场考核报告》等考核材料递交省局。以国家质检总局或下级局作为组织考核单位的,考核材料应当经上述两类组织考核单位签署意见后递交省局。
6、作出计量标准认可行政许可决定。
7、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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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二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二份。
(7)《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仅对复查考核,下同);
(8)《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计量器具的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9)如更换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变更申报表一式两份;
(10)至少两份随机抽取的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校准的原始记录和检定/校准证书复印件;
(11)《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12)《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13)计量标准器具在两次周期检定之间进行运行检查或验证比对试验记录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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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