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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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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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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陈勤(A角)、李丰庆(B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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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12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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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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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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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组织考试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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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质检办科[2005]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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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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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具有中专(高中)或相当于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熟悉计量法律、法规;
3、能熟练地掌握所从事检定项目的操作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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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公布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可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包括申请和考试时间、考试地点)、考试科目等。
2、申请。申请人应当递交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申请材料;
3、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4、聘请主考人员。由省局聘请主考人员负责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考试工作。
5、考试。主考人员依据《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原国家计量局[87]量局法字第231号),实施计量检定人员资格认可考试。
6、作出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
7、颁发《计量检定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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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计量检定人员考试申请表》一式二份;
2、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
3、申请人免冠彩色照片(规格为25.4mm)二张;
4、对于申请增项考试的申请人,还应递交《计量检定员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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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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