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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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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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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陈勤(A角)、李丰庆(B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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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12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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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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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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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考核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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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收费文件号 质检办科[2005]1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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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二条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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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具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生产设施,包括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计量检测设施等;
2、具有型式批准证书或样机试验合格证书及完整的设计图纸、工艺文件、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等;
3、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出厂检定条件,包括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相应的工作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适应检定需要的环境;
4、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状况符合生产的需要,承担出厂检定人员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
5、有必要的质量保证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
6、有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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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递交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委托考核单位。受理申请后,由省局委托有关单位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或直接聘请考评员组成考核组,承担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考核工作。同时将考核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制造计量器具行政许可期限内。
4、组织考核。考核组依据《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国质检量 [2004]268号)对申请人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将《浙江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报告》等考核材料递交省局。
5、作出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行政许可决定。
6、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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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申请者合法地位的证明文件一份;
3、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或者《计量器具样机试验合格证书》一份;
4、计量标准考核、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证明材料一份;
5、产品技术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检定方法)一份;
6、质量管理和计量管理文件(或制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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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