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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型式批准
受理机构 计量处
[联系人] 陈勤(A角)、李丰庆(B角)
[联系方法] 0571--85123287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样机试验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收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申请定型和样机试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申请许可证,以及申请计量认证和仲裁检定,应当缴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会同国家财政、物价部门统一制定。 收费文件号 质检办科[2005]172号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三条制造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样品的计量性能考核合格,方可投入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凡制造在全国范围内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必须经过定型鉴定。定型鉴定合格后,应当履行型式批准手续,颁发证书。在全国范围内已经定型,而本单位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应当进行样机试验。样机试验合格后,发给合格证书。凡未经型式批准或者未取得样机试验合格证书的计量器具,不准生产。 第十九条 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样机试验由所在地方的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的型式,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作为全国通用型式。
受理条件
1、具有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 2、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应的技术文件,包括总装图、主要零部件图、电路图、产品标准(含检验方法)等; 3、所提供的样机符合型式评价大纲或有关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型式评价要求。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递交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核准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委托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申请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类别,委托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授权的技术机构或委托经省局计量授权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执行型式评价工作。同时将型式评价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核准的行政许可期限内。 4、组织型式评价。承检机构依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程》(JJF 1015-2002)的规定,执行型式评价,并向省局递交《型式评价报告》。 5、作出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对根据型式评价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不合格通知书》。 6、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材料明细
1、《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一式三份; 2、申请者合法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样机照片; 4、使用说明书(或者产品样本); 5、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6、产品标准、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校准规范); 7、申请者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监管措施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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