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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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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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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李丰庆(A角)、陈勤(B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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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12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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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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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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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承检机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完成检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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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建立计量标准申请考核,使用计量器具申请检定……应当交纳费用。 收费文件号:浙价费 [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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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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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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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
1、受理。对申请者递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申请者按要求递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后再予受理。
2、指定计量检定机构。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检定机构,承担计量检定工作。今后申请者只须按该机构确定的检定周期(一般为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按时送检,不必每次办理申请手续。
3、计量检定。由承检机构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
4、许可审查。由承检机构向申请者出具《检定证书》(对于检定合格的)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对于检定不合格的)。
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
1、备案。申请者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2、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由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承检机构;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承检机构。
3、申请检定。申请者向有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承检机构申请检定,递交申请资料。
4、受理。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有关承检机构予以受理,并确定检定周期(一般为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今后申请者即按该承检机构确定的周期按时送检。
5、计量检定。由承检机构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计量检定规程,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检定。
6、许可审查。由承检机构向申请者出具《检定证书》(对于检定合格的)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对于检定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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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检定申请单;
2、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备案登记、指定机构、申请检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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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