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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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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计量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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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陈勤(A角)、李丰庆(B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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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123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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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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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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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检定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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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申请进口计量器具的型式批准、定型鉴定和计量检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费用。收费文件号 浙价费[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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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6条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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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用于销售的进口计量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有关国际建议或合同的有关要求或明示的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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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人递交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许可申请材料;
2、受理。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加盖省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委托检定机构。受理申请后,由省局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技术机构实施检定,同时将检定所需时间书面通知申请人,该时间不计算在进口计量具检定核准的行政许可期限内。
4、实施计量检定。检定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参照国际建议,没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或国际建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要求或者明示的技术指标等,对进口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并向省局出具《进口检定合格证书》或《进口检定结果通知书》。
5、作出进口计量具检定核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对检定合格或不合格的,由省局分别在《进口检定合格证书》或《进口检定结果通知书》上加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核准”印鉴。对因检定不合格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向申请人出具《进口检定结果通知书》。
6、颁发《进口检定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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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进口计量器具检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器具技术说明书(含中文说明);
3、使用说明书;
4、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2006年第5号公告)的计量器具,还需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复印件或者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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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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