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质联发〔2008〕6 号
关于下达2008年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质量技监、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
根据全省十大农业主导产业现状,结合各类农业园区、重点特色农产品、无公害农产品等基地建设,为深入实施《浙江省“十一五”农业标准化发展规划》,整体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保障大众农产品消费安全,促进农产品出口,按照《浙江省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各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共同申报,各省级农业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推荐,省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调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办)汇总评审,确定了2008年度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115个(其中宁波市15个,见附件1),2009年度培育项目41个(见附件2)。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管理
1、做好协调和指导工作。各项目所在地农产品协调机构或质监、发改、财政、农、林、渔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项目管理和指导,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确保项目建设落到实处。要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做好对项目承担单位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支持相关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结合项目建设,有效推进GAP、HACCP、ISO9000等质量管理体系在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提高示范项目建设水平,获得国家权威机构认证优先安排为验收评估 “优秀”项目。对已列入培育计划的项目要加大培育力度,制定培育方案,完善培育机制,落实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培育项目质量,下年度计划项目将优先从培育项目中选择确定。各项目任务书(包括培育项目,见附件4)请以电子文档和纸质形式于5月25日前报送省协调办。同时抄送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加强对项目基地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做好示范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自我监测,强化农业投入品管理,严格按标准使用农业投入品,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应加强对示范基地农产品的监督抽查,凡在监督抽查中发现有不合格产品的项目,不予验收。
3、继续实行项目建设“以奖代补”。对列入2008年计划的项目,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设任务,符合“以奖代补”要求的,由省财政下达“以奖代补”专项补助经费(宁波市项目除外)。
二、严格示范项目验收工作
1、统一申报验收。项目完成后,统一由项目所在地协调机构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向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报省协调办。
2、及时组织验收。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提出项目验收初审意见并报省协调办,由省协调办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工作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实施细则》进行,确保验收工作质量。
3、时间要求。验收工作应于10月中旬前结束,10月底前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将汇总材料报送省协调办。
三、积极发挥示范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示范效应。对列入计划的各类示范项目, 鼓励承担单位通过在基地树牌宣传,编辑专题宣传片、宣传小册子等形式,提高示范项目的影响力和辐射带动力。各地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突出宣传示范项目建设在提高组织化程度、优化产业结构、创建农业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等方面的重要带动作用,进一步提高广大农业生产经营者的标准化质量安全意识。
2、加强项目后续跟踪管理,不断提高有效性。对已完成验收的各类省级示范项目,各级农产品协调机构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后续监管工作,做好自查工作,省协调办将适时组织抽查。
联 系 人: 汪 钢;电话:0571-85126038
信箱地址: zjbz@vip.sina.com
附件:1、2008年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汇总表
2、2009年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培育项目汇总表
3、浙江省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验收评估实施细则
4、浙江省省级农业标准化推广示范项目任务书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林业厅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八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