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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地方标准制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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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标准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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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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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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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浙江省地方标准随时受理申报,受理后将组织项目论证或征求各相关部门意见,每季度编制并下达一次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起草单位按计划完成起草任务。及时组织审定,按时批准发布,批准后全文在浙江质量网上公告,批准日15天内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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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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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
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浙江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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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内容符合下列范围,可以申请制修订强制性地方标准: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二)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三)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等技术要求;
(四)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要求及本省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它要求;
(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六)能源、资源和服务安全所需要的要求;
(七)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八)产品、产品标志和服务中防止欺诈的要求。
其他需要制定的省地方标准属于推荐性的省地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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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地方标准计划编制
(1)申请者提供《浙江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表》一式三份(表格网上下载)和地方标准文本草案一份;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指定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对项目建议进行评审,评审后确认需要立项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发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并给起草单位下达任务书。
(3)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在政务网上公布。
2、地方标准的起草制定。
(1)起草单位组织地方标准起草小组;起草“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
(2)起草小组将“地方标准编制说明”和“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送与相关部门(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检测机构、生产单位、销售单位、使用单位)征求意见。
(3)起草小组将征求到的意见分析、汇总,修改“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后形成“地方标准送审稿”,并填写《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表格网上下载)。
3、地方标准的审定
(1)起草单位完成地方标准起草制定后,向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审查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a)标准审查申请报告及审查会建议专家名单(表格网上下载)
(b)标准送审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含电子版本)
(c)浙江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表格网上下载)
(d)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地方标准审查部提供)。
(2)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其委托省行业主管部门、技术归口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地方标准审定会。
4、地方标准的批准、发布及备案。
(1)起草单位按照审定会意见修改“地方标准的送审稿”形成“地方标准报批稿”。
(2)起草单位将以下材料送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报批:
(a)《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一式五份(表格网上下载)。
(b)标准报批稿(书面文本、电子版各一份)
(c)标准编制说明(书面一式三份、电子版)
(d)审定会纪要审定会专家名单 (书面一式三份、电子版)
(e) 浙江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书面一式三份、电子版)
(3)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发布地方标准。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后全文在浙江质量网上公布,并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如属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在我局政务网上公告60天,无异议或异议被驳回的,再批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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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a)《地方标准报批和编号发布签署表》一式五份(表格网上下载)。
(b)标准报批稿(书面文本、电子版各一份)
(c)标准编制说明(书面一式三份、电子版)
(d)审定会纪要审定会专家名单 (书面一式三份、电子版)
(e) 浙江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书面一式三份、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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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