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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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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特种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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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骏(锅炉), 顾山乐(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王学斌(机电类特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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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027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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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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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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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收齐鉴定评审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由受理机关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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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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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50项项目名称:场(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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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健全的制造质量保证体系;
3、满足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机动车辆维修单位要求的人员、场地、设备等资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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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递交申请报告、企业登记、生产场地、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等见证资料,并填写《特种设备维修单位资格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受理:由省局特种设备处组织审核,并决定予以受理或不予受理。
3、产品试维修: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相关产品的试维修工作。
4、审查: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产品试维修工作达到必备的要求后,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评审机构对其试维修工作进行审查。
5、发证:评审机构经过评审,将评审报告上报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由省局组织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作出准予许可并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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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必要的见证资料);
2、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必要的见证材料:
(1)、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命书、聘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2)、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名单(包括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单位概况说明;
注: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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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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