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特种设备处 > 行政许可

办事指南 表格下载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资格许可
受理机构 特种设备处
[联系人] 徐 骏(锅炉),顾山乐(压力容器、压力管道), 王学斌(机电类特种设备)
[联系方法] 0571--85027326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收齐鉴定评审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由受理机关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许可通知书。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50项项目名称:场(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受理条件
1、法人或法人授权的组织; 2、健全的制造质量保证体系; 3、满足特种设备制造要求的人员、场地、设备等资源条件。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填写《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提供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报送省局办事大厅办事窗口。 2、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在接到申请后,对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3、产品试制造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相关产品的试制造工作。试制造期间,按规定进行产品技术鉴定。 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凭受理后的申请书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型式试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取得型式试验合格的报告。 4、审查: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产品试制造工作达到必备的要求后,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经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的评审机构对其试制造的工作进行审查。 机电类特种设备凭受理后的申请书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取得评审合格的报告。 5、发证:凭上述结论为合格(符合条件)的报告,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进行审查,对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经省局批准将发证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证。
材料明细
1、《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必要的见证资料); 2、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必要的见证材料: (1)、技术负责人及其他技术人员、检验人员名单(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命书、聘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2)、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名单(包括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3)、申请单位概况说明; 注: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
监管措施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走进质监 | 政务公开 | 专题专辑 | 办事中心 | 政策法规 | 查询中心 |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技术支持: 杭州朗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