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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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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特种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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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郑建伟(A角)、王学斌(B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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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022034、85121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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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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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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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收齐鉴定评审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由受理机关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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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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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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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一定的检验规模、有与检验范围相适应工作场所以及经考核合格的检验员;
3、具有余气回收与处里设施、必要的检测仪器和设备;
4、能正确贯彻有关规程、安全技术规范、检验标准,确保检验质量;
5、健全的气瓶检验站检验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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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请:申请单位填写《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一式四份,提供企业登记、生产场地、主要工程技术人员等见证资料,报送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
2、受理:申请单位将申请资料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在接到申请报告后,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3、试检验:首次核准或增项核准申请单位接到批复后,可进行受理范围内的试检验工作。试检验工作按有关标准、规范进行。(换证单位不执行此项)
4、审查:由申请单位自行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5、发证:评审机构经过评审,将评审报告上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于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处发证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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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
3、质量保证体系人员名单及相关见证资料(包括学历证书、职称证书、任命书、聘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4、必须持证上岗的人员名单及相关见证资料(包括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5、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6、质保体系文件
7、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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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