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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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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特种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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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顾山乐(A角) 王学斌(B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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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128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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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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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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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或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自收齐鉴定评审材料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审查、批准工作,并由受理机关向申请单位颁发许可证或者不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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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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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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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3、健全的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和切实可行的管理制度;
4、满足压力容器设计要求的人员、场地、设计装备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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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报、申请D级固定式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填写《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和有关申报资料一套(包括设计单位的人员、装备和设计手段、质量管理手册等)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2、受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对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3、试设计:申请单位对没有相应设计或制造经历的类别、级别进行试设计,并由发证部门委托试设计审核单位进行试设计审核(换证单位不执行此项)。
4、审查:由申请单位自行约请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5、发证:评审机构经过评审,将评审报告上报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对于符合发证条件的单位,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将发证企业名单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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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特种设备设计许可申请书》一式四份(附必要的见证资料)
2、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质保体系文件
4、设计人员名单及相关见证资料(包括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相关保险凭证等复印件);
5、单位基本情况说明
注、换证单位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原许可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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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