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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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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特种设备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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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郑建伟 杨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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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129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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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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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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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对资料齐全,手续完备者,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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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举办培训班收费标准审批通知》(浙价费培批[200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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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评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49项: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检验和人员资格认定;第250项项目名称:场(内)机动车辆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许可。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或者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向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报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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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申请人员应提供劳动合同和相关保险凭证,其他请详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第二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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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按国家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中第三章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报国家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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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请详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第二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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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