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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特种设备检验等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
 
   

浙价费[2004]165号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原劳动部门承担的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已划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实际。为适应锅炉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的需要,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等收费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和监督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的有关规定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和审查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对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时,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对非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委托方与被委托方自行商定。

二、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周期和审查周期,应严格按国家统一规定的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和审查,不得擅自缩短检验和审查周期,增加检验、审查频次。

三、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四、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按规定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和肢解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有关规定,加强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省劳动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全省劳动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浙劳办〔1992〕130号、〔92〕浙价费联75号、〔1992〕财综146号)中有关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规定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等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1996〕47号、〔1996〕财综27号)同时废止。

附件:浙江省特种设备等检验收费标准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OO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件:

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等收费标准

一、锅炉检验收费标准

     

   

     

     

 

 

制造过程

监督检验

(元/台)

 

 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元/台)

 

 

改造或重大维修

过程监督检验

(元/台)

 

停炉内外部

宏观检验

(元/台)

 

锅炉辅机及

管道附件

宏观检验

(元/台)

 

强 度

校 核

 

(元/项)

常规监检

全过程监检

 

小型蒸汽锅炉

 

按锅炉出厂价的0.8%

按锅炉出厂价的0.7%

 

/

 

 

 

 

 

 

按改造费或

重大维修费

(含主材)

3%

 

 

1×L

 

10

 

30

 

D≤0.5

按锅炉出厂价的0.7%

按锅炉出厂价的0.5%

/

160

40

50

 

0.5

按锅炉出厂价的0.7%

按锅炉出厂价的0.4%

/

250

80

  70

 

2

按锅炉出厂价的0.5%

按锅炉出厂价的0.4%

按锅炉出厂价的1%

350

80

70

 

4

按锅炉出厂价的0.4%

按锅炉出厂价的0.3%

按锅炉出厂价的1%

550

170

100

 

10

按锅炉出厂价的0.3%

按锅炉出厂价的0.3%

按锅炉出厂价的0.9%

60×D

300

200

 

35

按锅炉出厂价的0.3%

/

按锅炉出厂价的0.8%

80×D

300+4×

(D-35)

700

D>130

按锅炉出厂价的0.3%

/

按锅炉出厂价的0.75%

0.3Q

1000

 

 

 

 

 

 

 

 

 

 

 

 

 

 

 

 

 

 

1、表中D为锅炉额定蒸发量,单位为t/h;L为锅炉水容量,单价为l元/升;Q为额定发电功率,单位为KW/h。

2、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炉、常压锅炉按0.7MW(60×104kcal/h)折算为1t/h;余热锅炉受热面积 30m2折算为1t/h。

3、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中锅炉出厂价系指包括锅炉本体(包括燃烧设备、烟道和风道、自控仪表)及钢架、平台、扶梯在内的设备出厂价,安装过程监督检验中锅炉出厂价还包括炉墙、保温、锅炉辅机及管道附件的出厂价。

4、安装过程常规监检系指只参加水压试验和总体验收的检验,全过程监检系指检验员常驻安装工地对安装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的检验。

5、锅炉元(部)件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为出厂价的0.7%。

6、锅炉辅机及管道附件是指与安全有关的给水设备,水处理设备,锅炉范围内汽水管道及阀门、法兰等。锅炉分汽缸按相应压力容器的标准收费。

7、除制造、安装过程监督检验外,额定蒸汽压力P≥2.5MPa、P≥3.8MPa、P≥9.8MPa的锅炉表列项检验费分别按表列标准的 1.5倍、1.8倍和2.2倍收取;非定型设计的余热锅炉、垃圾锅炉分别按收表列标准加收30%、50%。

8、锅炉制造过程监督检验费、停炉内外部宏观检验费最低为50元/台,其中小型蒸汽锅炉最低为8元/台;D≤130锅炉安装过程常规检验和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费最低为停炉内外部宏观检验费。

9、有机热载体炉的安装、改造或重大维修过程监督检验费、停炉内外部宏观检验费按表列标准的1.5倍收取,其液压试验、气密性试验的监督检验费的均为水压试验的1.5倍。

10、运行状态外部检验、水压试验检验、锅炉房验收费为停炉内外部宏观检验费的80%;化学清洗过程监督检验费为停炉内外部宏观检验费的2倍。

11、只进行停炉外部宏观检验的按停炉内外部宏观检验费的50%收费。

二、锅炉介质化验分析及水处理设备调试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计算单位

   

 

 

 

 

 

 

 

总硬度

13

/项

到现场抽样的按表列标准的1.2倍收费,对现场化验分析的按表列标准的1.8倍收费。

 

 

 

 

 

总碱度

13

/项

氯离子

22

/项

钠离子含量

50

/项

PH值

5

/项

PH值(用仪器测定)

15

/项

溶解固形物

50

/项

悬浮物

25

/项

相对碱度

18

/项

磷酸根(目视比色法测定)

15

/项

磷酸根(分光光度法测定)

30

/项

亚硫酸根

22

/项

含油量

20

/项

溶解氧

25

/项

含铁量

50

/项

含铜量

50

/项

电导率

50

/项

二氧化硅

60

/项

Na+∶PO43-

65

/项

联氨

60

/项

有机热载体

粘度

150

/项

闪点

150

/项

残碳

150

/项

酸值

150

/项

水份

150

/项

镏程

150

/项

铜片腐蚀

150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