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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的补充说明
 
   
发布时间:2007-09-19 10:34:39

为进一步严格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第503号令和省局《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的补充通知》(浙质食函〔2007271号)精神,现提出审查员在进行生产许可实地核查时应明确要求相关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补充说明,若企业未达到下列要求的,应开出不合格项并要求企业限期整改。

项目

实地核查具体检查内容

应符合前述要求的产品种类

 

原辅材料采购

建立并执行进货验收制度,建立原辅材料进货台帐(内容包括:名称、进货日期、数量、生产单位、供货单位、相关证件号等):⑴核查企业原辅材料台帐,随机抽查企业某一批产品的从原料采购到出厂过程中原辅材料的使用记录; ⑵抽查企业财务报表,核对是否使用食品级原辅材料。

①非复合膜袋单元

②复合膜袋单元

③片材单元

④编织袋单元

⑤容器单元

⑥食品用工具单元等

车间

 

要求

为便于经常对车间的清洁,减少灰尘和细菌积聚,确保质量卫生安全,生产车间棚顶、墙面一律要求使用EPS彩钢板。

聚乙烯自粘保鲜膜(全部车间);

②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全部车间)

③复合膜袋单元(分切、制袋工序车间);

④婴儿用塑料奶瓶和塑料瓶【(一般指灌装酸奶、果奶等儿童饮用的食品用塑料瓶)(原辅材料配料间)】;

⑤一次性塑料餐饮具(原辅材料配料间、后处理消毒车间)

为便于经常清洁,减少灰尘积聚,鼓励企业的生产车间棚顶、墙面使用EPS彩钢板。

①编织袋单元;②容器单元;③密胺塑料餐具等

塑料餐饮具在出厂前应具有后处理消毒工序

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生产过程控制

同时生产非食品用和食品用塑料制品的企业,其食品用生产设备应相对固定。共用的生产设备在生产完非食品用产品后,应当采用食品用原料进行清洗工序,并建立管理制度,以保证食品用产品的安全。具体应检查企业的生产记录,询问企业生产操作人员等。

①非复合膜袋单元

②复合膜袋单元

③片材单元

④编织袋单元

⑤容器单元

⑥食品用工具单元等

 

出厂

 

检验

考核企业检验人员的检验能力。在现场要求企业检验人员至少做一项发证产品出厂检验的项目;要求企业规范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应包含产品标准中规定的所有出厂检验项目。

 

 

 

 

 

 

 

 

 

 

 

 

 

 

 

 

 

 

 

 

 

 

 

 

 

 

 

 

 

 

 

备注:如有不明之处,请致电曹梅军0571-85123316; 施静0571-8512339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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