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依法注销的杭州新世纪室内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宁波检测分中心,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标志,并收回计量认证合格证书、附表及印章。
特此公告。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00八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