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08〕9号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已依法注销的浙江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劳动防护用品检验站,注销其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审查认可授权证书,停止使用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标志,并收回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授权证书、附表以及印章。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