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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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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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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包玮(A角)、 刘建华(B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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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023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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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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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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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自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省局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评审、整改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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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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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九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检验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检验机构,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以前款规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3、《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86号令)
4、《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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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有规范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检验业务范围
3、有符合检验工作需要的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
4、有具备相应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5、有完备的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7、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8、符合《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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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1、申请。由申请人递交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审查认可申请材料。
2、受理。资料审查(文审);
3、现场评审(包括现场试验、不符合项整改和审查评审资料);
4、审批认可。
5、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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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法人证明材料(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若是股份制的检验机构,应提供股本资金投入证明材料(验资报告) (复印件)
5、非法人机构,应提供法人授权证明材料(原件)
6、国家有规定的特种行业(如、压力容器、棉花、珠宝、无损检测、锅炉水质、桩基、室内环境等)检验人员岗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7、 人员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材料(复印件)
8、若有分包项目,提供分包协议及分包方能力证明(复印件)
9、若项目中有租用仪器设备,提供租赁协议(复印件)
10、必要时提供原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授权)证书附表(复印件)
11、 申请书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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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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