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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咨询机构设立审批
受理机构 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 刘建华(A角)、包 玮 (B角)
[联系方法] 0571--85129235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行政许可法》第32条的规定,作出补正材料、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的书面处理决定。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要点》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和核实,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3、决定批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申请人出具《认证咨询机构设立批准通知书》。申请人凭该通知书依法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4、不予批准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人作出书面通知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82号)
受理条件
(一)新设立认证咨询机构的申请条件 1、有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2、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万元; 3、有符合认证认可要求的管理文件; 4、有4名以上取得注册资格的专职认证咨询师,其中至少有1名高级咨询师; 5、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必须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的咨询人员,且该专职的咨询人员资质按照下面的规定确定: 1)对中国认证人员注册与培训委员会(以下简称CNAT)已经实施咨询师注册的,如质量、环境、职业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咨询师,专职咨询人员必须具有CNAT注册的咨询师以上(含咨询师)的资格; 2)对还未实施咨询师注册的,如HACCP,专职咨询人员必须经过CNAT考试合格,并提供培训证书; 3)对CNAT尚未实施咨询师统一考试的认证咨询业务范围,由申请机构自己制订咨询师的资格和要求,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6、设立外商投资的认证咨询机构除应当符合上述条件外,外方投资者还应当取得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规定的认证咨询从业资格; 7、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已设立认证咨询机构扩大业务范围的申请条件 1、已经获得批准,且批准书在有效期内; 2、有1名以上相应领域的专职认证咨询人员,并符合认证咨询机构申请审批的每项认证咨询业务范围条件; 3、有相应领域管理文件。
办理流程
1、申请和受理 2、受理、审查、决定 3、发证 (1)新设立机构:申请人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领取《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2)扩大业务范围:申请人持原《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换领新的《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4、到期延续行政许可 到期需延续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于《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材料明细
1、新设立咨询机构须提交 (1)《认证咨询机构申请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 (2)机构注册资金证明; (3)机构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组织章程;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7)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8)机构拟聘用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若机构已经设立,需提供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 (9)专职人员声明; (10)专职咨询师名单; (11)拟执行的认证咨询收费标准及认证咨询收费用途说明; (12)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承诺。 2、申请扩项的认证咨询机构须提交 (1)申请书; (2)专职人员声明; (3)专职咨询师名单; (4)《认证咨询机构批准书》; (5)机构拟聘用的用于扩项的专职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注册资格证书(如果不是CNAT注册人员,须出具相关的培训证书或相关文件)和专职人员的劳动合同; (6)包含申请扩项的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一套)。
监管措施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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