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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常规检验)
受理机构 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处
[联系人] 包 玮(A角)、刘建华(B角)
[联系方法] 0571--85023573
服务对象 法人
项目类型 行政许可事项
办理期限
自接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告知补正内容或受理决定,并出具书面通知书。省局于受理申请后二个月之内安排技术评价机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20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评审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现场评审、整改时间除外),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证件。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局颁发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收费情况
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进行检定,对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 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87号令)
受理条件
1、省局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 2、具有法人资格; 3、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并在认证合格有效期内; 4、有12名以上具有相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知识,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5、有严格完备的工作管理制度,有完整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和规程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已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7、具备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信息联网的设施; 8、有相应的停车场地、行车跑道和检验制动器的驻坡台,进、出、停车场地标志标线明显,出入口视线良好,不影响公共交通; 9、检验厂房宽敞、明亮、防雨,通风照明设备完好,消防安全设备齐全,检测线布置合理,便于流水作业;拥有申报所承担的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侧滑、灯光、轴重、制动、排放、噪声、速度等必要的能够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申请取得安检机构特殊检验资格许可(直接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与从事特殊检验相适应的2名以上高级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等条件。 10、技术考核依据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制定中。
办理流程
1、规划。省局对辖区内的安检机构数量、规模等设置规划,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执行,设置规划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不得设置安检机构, 2、申请。在规划内的申请人递交安检机构资质申请材料, 2、受理。资料审查, 3、现场审核(包括现场试验、不符合项整改和审查评审资料), 4、审批认可, 5、公告。
材料明细
1、申请书; 2、申请人法人证明; 3、计量认证证书; 4、安检人员考核合格证明及复印件; 5、计量器具检定证书及复印件; 6、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设备清单; 7、检测用厂房及地理位置、场地平面图,相应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8、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监管措施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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