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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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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机构 |
生产许可证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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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 |
陈蔚(A角)、蔡丽萍(B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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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方法] |
0571-85126233、85022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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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对象 |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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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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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期限 |
1)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在5日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2)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3)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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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费情况 |
1)审查费: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2)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3)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4)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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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立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0号
第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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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条件 |
1)有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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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流程 |
(一) 申请和受理:
1)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由省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申请材料审查,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待发证。
(二)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1)实施细则规定由省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许可证办公室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2)省许可证办公室应制定企业生产条件审查计划,并提前通知企业。
3)对于企业审查不合格的,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交书面报告和《企业审查不合格登记表》;
(三)产品抽样与检验
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2)经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3)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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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材料明细 |
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
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 实施细则中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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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措施 |
监督机构:省局机关效能建设办公室 监督电话:0571-85128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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