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工作环境,加快高素质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科学研究和科技进步水平,决定在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建立学科带头人制度,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带头人,是指在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做出过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或对本学科以及相关学科领域发展有较大影响,被省内外同行公认有创新性成果或业绩者;或掌握某一学科、专业技术领域关键技术、方法,并对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做出较大贡献者。
第三条 根据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特点和实际,设置质量(食品)、计量、标准、特检四个学科。各市局和省局直属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单位学科带头人选拔的学科设置。
第四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每两年选拔一次,单个学科一次选拔的数量一般不超过2名。
第五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任期为2年。在任期内继续做出突出贡献、符合选拔条件的,任期满后可重新参与选拔。
第六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与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1、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和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的原则;
2、鼓励科研、促进科技创新的原则;
3、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检测力的原则;
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 省局人事处、规划财务处负责全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评审和综合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选拔条件
第八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必须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质量技术监督事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协作精神,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人员;取得国家发明专利并为质监系统创造出较大经济效益的首位人员。
2、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技术发明一等奖前4位、二等奖前3位人员;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最高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前2位、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首位、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两项首位、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科技进步一等奖首位、二等奖两项首位人员或市科技进步一等奖首位、二等奖三项首位人员。
3、在制定国家标准、重大地方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检验技术规程中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作出突出贡献的主要起草人员。
4、在完成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新增检验检测能力、检测设备研制、检验方法研究等方面,创造性地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其中新技术成果被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等正式采用,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主要人员。
5、在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在同行中享有较高声誉的人员。
选拔时以近2年的工作实绩和成果为主要评选依据,兼顾长期贡献,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九条 省局学科带头人的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法进行。各市局和省局直属单位组织实施学科带头人参评人选的推荐工作。推荐人选名单和有关推荐材料经审定后,报省局人事处。
第十条 在推荐过程中,要认真组织同行专家评议,听取有关人员意见,增加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省级学科带头人的专家评审:
1、省局成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学科带头人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7-10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4个专业评审组,负责材料审核及初评工作,评审组由4-7人组成。
2、每次评审前需重新确定评审委员会及各专业评审组的组成人员。除专业评审组组长以外,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成员不得重复担任。
3、省局人事处、规划财务处审查上报人选的材料,交专业评审组审核并初评。
4、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材料和专业评审组的初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审,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学科带头人的考察人选。
第十二条 省局人事处、规划财务处组织人员,对评审委员会确定的省级学科带头人考察人选进行考察。将评选和考察情况提请省局党委研究,确定省级学科带头人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由省局发文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工作生活待遇
第十三条 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学科带头人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1、鼓励和支持学科带头人通过竞争承担国家或省、市重大科研工作和技术创新项目。结合承担重大科研课题的实际,所在单位可以为学科带头人配备科研助手。
2、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每年安排不少于20天的继续教育时间,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支持他们参加业务进修、学习。
3、优先安排学科带头人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以增强才干、拓宽视野,提高参与国际科技合作交流和竞争的能力。
4、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根据学科带头人的专长合理使用,在重大项目咨询论证、重大课题联合攻关中,要注重发挥他们的专长。
5、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意识让学科带头人担任重点科研项目、技术项目负责人,并在科研资金补助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提高他们的科研能力。鼓励学科带头人深入科研和检测检定第一线,调查研究,大胆实践,多出成果。
6、对学科带头人取得的成果,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对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学科带头人在生活上关心照顾。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享受以下待遇:
1、由所在单位发放科研津贴补助1000元/月。
2、所在单位为其安排每年一次的健康检查。
3、由省局人事处负责安排一次20天的学术休假,利用休假开展学术交流和考察活动。休假期间所需费用,依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予以报销。
4、省局有关协会、学会要积极吸收学科带头人参加,并安排担任一定的职务,发挥他们的才干,不断提高学术技术水平。
第五章 考核与联系
第十五条 建立业绩考核与联系制度。
1、建立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学科带头人档案库。由省局人事处会同规划财务处,对省级学科带头人的有关情况立卷存档,并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及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
2、对任期内的省级学科带头人,根据其工作实际,由所在单位和个人共同制定2年培养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签订责任书,分别报省局人事处和规划财务处备案。
3、建立考核制度。按照省级学科带头人培养管理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年终由省级学科带头人所在地的市局和省局直属单位进行一次考核。任期结束时,由省局人事处、规划财务处会同有关市局和省局直属单位,按照培养管理目标,对省级学科带头人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记入省级学科带头人档案库,并作为下一轮选拔的重要参考依据。
4、省级学科带头人应积极参加省局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公益性活动,发挥其特长。
第十六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按学科带头人进行培养和管理,自情况发生的次月起停发科研津贴补助:
1、不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2、两年内工作无进展、无成果,不能完成科研任务,传帮带作用不明显,未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
3、调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外工作的;
4、未经组织同意,出国逾期不归的;
5、其他原因不宜再作为学科带头人管理的。
第十七条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学科带头人在任期内,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局或省局直属单位提出意见,经省局人事处核实,报请省局党委批准,取消其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学科带头人称号和有关待遇:
1、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学科带头人称号的;
2、被追究刑事责任,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省级学科带头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局人事处和规划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