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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一、执法要求:

1、受理。依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的有关要求,受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申请人提交以下资料:(1)有关地方政府关于划定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建议。(2)有关地方政府成立申请机构或认定协会、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文件。(3)地理标志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书;产品名称、类别、产地范围及地理特征的说明;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及其与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之间关系的说明; 产品生产技术规范(包括产品加工工艺、安全卫生要求、加工设备的技术要求等);产品的知名度,产品生产、销售情况及历史渊源的说明;(4)拟申请的地理标志产品的技术标准。

2、提出初审意见。对拟申报的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3、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执法流程:(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流程图)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

一、执法要求:

1、所在地质监督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拟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提出申请,申请资料包括:(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2)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3)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将相关文件、资料上报省质监督局。

2质监督局对所有资料进行审核。

3、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二、执法流程:(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核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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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及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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